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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程建设当以工程使用者为本
——访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站长汪黎明

    
    □记者 马丽 通讯员 张晓
     5月29日,2008年华东工程质量论坛暨质量监督年会在安徽省安庆市召开。与往年不同的是,参加论坛200多位代表的会议资料袋中有一本刚刚出版的新书《华东工程质量监督理论与实践》。这本400多页的新书,汇编了华东地区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撰写的148篇论文,涵盖了质量政策、住宅工程、事故分析等10个方面的内容。为此,就工程建设以工程使用者为本的理念等问题,记者专访了《华东工程质量监督理论与实践》一书的主编、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站长汪黎明。
     记者:汪站长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多年。请问您是如何想到要提出“工程建设当以工程使用者为本”这一理念的?
     汪黎明:发展的本意是为了人民,因此,科学发展观提出要“以人为本”。工程建设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,也要以人为本。工程建设涉及多方责任主体,这些利益主体之间有共性的利益诉求,也有不一致、甚至相互对立的利益诉求。在工作实践中,我们体会到,工程建设的最终目的是供人使用的,工程建设领域应当以工程使用者为本。如果损害工程使用者的利益,就背离了工程建设的目的。这是我们考虑问题的出发点。这次四川大地震,很多房屋倒塌,给了我们沉痛的教训。
     记者:您说的利益主体有哪些方面?
     汪黎明:与工程建设有关的“人”大致有五种,包括工程使用者、工程建设者、工程投资者、工程监管者、工程影响者。每一个利益主体关注的重点不一样,工程使用者关心的主要是工程的使用价值。对于住宅,使用者关心的是房屋的功能合不合要求,隔音、采光如何,有没有质量缺陷等?
     记者:如何看待工程监管者的角色定位?
     汪黎明:工程的监管者,是服务工程建设的。他关心的是工程依法依规建成,工程有关各方利益得到维护。我们以保护工程使用者的利益为根本,但也不能损害工程投资者、工程建设者的合法的正当的利益。而且要注意依法保护受工程影响者的利益。被拆迁者,他们拥有的工程使用价值消失,其利益受到损害,就应当得到合理补偿。这个合理补偿应当符合市场价格。长期以来,我们对工程建设负面影响考虑得很少,实际上这已严重影响了工程使用者的利益,降低了全社会的效率。
     记者:要落实“工程建设当以工程使用者为本”这一理念,建设领域有关各方该怎么做?
     汪黎明:我们所有工程的投资者、建设者、监管者、影响者,都要牢记自己也是工程的使用者,在想问题、定规章、作决策、办事情时,应当以维护工程使用者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,切不可顾此失彼,导致工程使用者的利益受到损害。
     比如,在加快发展、招商引资的过程中,可以简化程序,提高效率,以更好地保护工程投资者的利益;但决不能以此为借口,违背建管法规和强制性标准,降低工程质量,损害使用者的利益。同样道理,在扶持建筑业、勘察设计咨询业的发展,保护建设者利益的同时,也不能放任他们违背建管法规和强制性标准,降低工程质量,损害使用者的利益。不可以通过损害建设者的利益来照顾投资者的利益。如随意压级压价,任意压缩合理工期,任意拖欠工程款,任意拖欠农民工工资,等等。因为建设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,就会降低工作质量,导致工程质量降低、工程使用价值下降,最终损害使用者的利益。
     记者:请问,如何保障工程监管者的合法利益?
     汪黎明:现阶段,我国有很多工程建设监管者的经费来源于非税收入,如,全国绝大多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都是自收自支性质的单位,工程质量监督费是其唯一的经费来源。根据国家现行收费政策,质量监督费收费标准是按成本补偿原则制定的,统一纳入政府财政管理,专项用于工程质量监督工作。因此,不能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,而随意出台文件降低、减免、挪用工程质量监督费。因为质量监督费不足,将降低质监工作能力,导致违反建设法规、损害工程质量的行为难以被发现,就可能诱惑工程建设者通过降低工程质量提高自己的工资和利润,最终损害了工程使用者的利益;也可能诱惑工程投资者少花拆迁费和配套设施费,损害工程影响者的利益。
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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